logo

当前位置:首页>资讯 > >正文

设置门头招牌未经过审批 青岛处罚多家商铺和个人

设置门头招牌未经过审批 青岛处罚多家商铺和个人
2023-07-07 17:16:28 来源:信网


(相关资料图)

信网7月7日讯据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显示,6月以来,青岛多家商铺和个人因设置门头招牌不符合总体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被主管部门处罚。

北综法罚决字[2023]第090071号处罚决定书显示,2023年5月17日15时35分,市北区综合执法局开平路中队执法人员巡查中发现冯某某在市北区开封路19号3号楼1层102户设置门头招牌壹处,发布的广告内容“纯粮白酒、崂特啤酒,鲜啤等”,面积:贰平方米(长2米×宽1米),现场未能提供合法审批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冯某某作出处罚。

北综法罚决字[2023]第090070号处罚决定书显示,2023年5月17日15时20分,市北区综合执法局开平路中队执法人员巡查中发现市北区起点炸鸡店在市北区四流南路80号乙【B7号楼88号】设置门头招牌壹,发布的广告内容“韩式炸鸡自助”,面积:4.8平方米(长4.8米×宽1米),现场未能提供合法审批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市北区起点炸鸡店作出处罚。

北综法罚决字[2023]第090055号处罚决定书显示,2023年4月24日14时20分,市北区综合执法局开平路中队执法人员巡查中发现市北区王宝乐食品店在市北区开平路10-4号设置门头招牌壹处,发布的广告内容“一家被炒面耽误的炒饭店等”,面积:叁平方米(长3米×宽1米),现场未能提供合法审批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市北区王宝乐食品店作出处罚。

北综法罚决字[2023]第090053号处罚决定书显示,2023年4月24日9时25分,市北区综合执法局开平路中队执法人员巡查中发现市北区甄优惠超市在市北区长沙路111号-4设置门头招牌壹处,发布的广告内容“高品质、平价位、多选择”,面积:玖平方米(长6米×宽1.5米),现场未能提供合法审批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市北区甄优惠超市作出处罚。

据了解,《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招牌应当符合招牌总体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限于标明本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标识,不得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同一单位在同一街面仅限设置一块招牌。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信网记者)

标签: